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1410號
TPDV,99,除,1410,201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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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10號
聲 請 人 上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45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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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4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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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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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珈昕有限公司│台灣銀行世貿中心分│98年6月30日 │8,994元 │477519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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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興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珈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