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345號
聲 請 人 皇緯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0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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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3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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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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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翔壹國際有限公司 │花旗(臺灣)商業銀│99年4 月5 日│236,250 元 │AA0000000 │
│ │楊壹翔 │行松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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