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1315號
TPDV,99,除,1315,2010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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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315號
聲 請 人 甲○○即伍玲慧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事第六庭法 官 張瑜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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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3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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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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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 NX 00000000│1 │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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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