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1280號
TPDV,99,除,1280,201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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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80號
聲 請 人 格林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郝廣才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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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45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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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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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八│98年12月31日│638,000元 │PE0000000 │
│ │進會 │德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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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格林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