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813號
TPDV,99,重訴,813,2010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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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13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即藍麗雲之.
被   告 丁○○○即藍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9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7月1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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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