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01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即藍麗雲之.
丁○○○即藍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 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99年7 月14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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