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777號
TPDV,99,重訴,777,2010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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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77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即藍麗雲之繼.
      丙○○○即藍麗雲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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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