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43號
TPDV,99,重訴,243,2010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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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原   告 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張本皓律師
被   告 雷珍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 月26 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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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雷珍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