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29號原 告 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 陳香如律師被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呂佩芳律師 高奕驤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宇莉律師 葉建廷律師被 告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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