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24號
TPDV,99,重訴,224,2010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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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台灣故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重訴字第22
4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玖仟零玖拾陸萬陸仟貳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合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捌仟捌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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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故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