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9號
TPDV,99,重訴,19,20100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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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三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偵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模里西斯商新西蘭乳品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1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9年7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99年7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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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模里西斯商新西蘭乳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堡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偵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