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2號
原 告 天龍傳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北簡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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