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368號
TPDV,99,訴,3368,201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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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6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普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體育總會田徑協會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耀泉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7,335元,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裁定 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6 月23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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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