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150號
TPDV,99,訴,3150,201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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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50號
原   告 優加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16號,有 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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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加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