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85號
原 告 棉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棉生企業有限公司及被告太平洋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系爭不動產抵押權登記案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
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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