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禁止股份債權
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3,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萬6,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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