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展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展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佳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因請求公開道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關於訴之聲
明第一項部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繳納;另關於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原告未於訴狀
載明該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
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原告因
被告不得於臺灣地區販售相關產品所可得利益之起訴時價額,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
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
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