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約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一項非因財產權而起
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
佰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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