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行政院新聞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劉倩妏律師
劉瀠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辛○○、甲○○、庚○○、己○○、丁○○、戊
○○、丙○○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求為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係屬財產權之訴訟
,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又原告如獲勝訴判決
,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
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