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金門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郁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捌拾
陸萬參仟零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壹
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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