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9年度,166號
TPDV,99,聲,166,201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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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伊邁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一○六八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票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1717號假扣 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5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 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票並以98年度存字第1068號 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之本息即將屆期,為此聲請 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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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伊邁特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