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小組召集人 陳.
相 對 人 丙○○
吳侑亭
戊○○
庚○○
甲○○
乙○○
己○○
丁○○
林德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五三六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門分行十二個月期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930號 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交通銀行開發金 融債券第20期第1次5年期債票為擔保物,並以96年度存字第 153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債券即將屆期,為此聲請 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本院調閱前開提存案卷審核結果,其聲 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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