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字第64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關 係 人 己○○
上列聲請人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定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指定己○○(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 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 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 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 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 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 ,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 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 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 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 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一千一百十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 、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禁治產人甲○○經本院以九十 六年度禁字第三○七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原監護人 己○○因較繁忙,爰依法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並指定關係人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本院九十六 年度禁字第三○七號民事裁定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向 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調取原監護人己○○登記為相對人 監護人之相關資料(監護登記申請書、同意書),並調取庚 ○○、丁○○、乙○○、戊○○戶籍資料及調閱本院九十六 年度禁字第三○七號民事卷宗查核屬實
四、再者,經本院囑託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縣政府社會局、
新竹市政府社會局、屏東縣政府社會局就本件選定監護人進 行訪視,並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其訪視報告內容略以: ㈠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工字第○九九三五○五四○○○號 函,訪視報告內容略以(訪視聲請人、案二子庚○○、案三 子丁○○、關係人己○○、案女乙○○):
⑴就支持系統:聲請人之前開設代書事務所,收入不錯,退 休後經濟資源無虞,加上三子女都已成年,也都有穩定工 作,無須聲請人分心照顧,且改定監護人一事手足間已達 成共識,支持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
⑵就家庭動力而言:訪視時聲請人出示帳本,聲請人將每一 筆支出都清楚紀錄下來,且表示會趁手足間聚在一起時, 將帳本給每一個人看,其他人對聲請人代為管理財產一事 表示認同。
⑶就監護能力及照顧計畫可行性而言:聲請人目前經濟無虞 ,身體狀況尚算良好,每個月都會固定去一趟護理之家, 關心相對人受照顧及健康狀況,並且會以相對人的最佳利 益考量,聲請人會要求護理之家不可將相對人頭髮剪太短 ,因為相對人以前很愛漂亮,聲請人也協助相對人換到比 較好的環境,之前相對人居住前一個養護中心時,多次送 醫紀錄,因此聲請人才幫相對人辦理轉院,相對人轉院二 年多,只有一次送醫紀錄,為了讓相對人有比較好的照顧 環境,聲請人選擇多花一點錢,讓相對人居住在兩人房, 由此可知,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照顧相當有心,且聲請人現 已退休,可以全心投入照顧相對人及管理相對人之財產。 ⑷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言:經社工電話訪問後,關係 人己○○表示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⑸建議:上述訪視內容係就訪視聲請人、相對人及電話訪問 案二子庚○○、案三子丁○○、關係人己○○、案女乙○ ○所得,綜合聲請人家庭環境、聲請人與手足互動關係及 聲請人扶養意願與財產管理能力評估,並無證據顯示聲請 人於照顧相對人條件有不利之處,亦即聲請人有能力負擔 監護相對人之責任,且其他手足亦達成共識,同意改由聲 請人為監護人。又就民國九十二年起,相對人財產就是由 聲請人代為管理,相對人的相關問題及事宜也都是由聲請 人代為處理,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的照顧問題相當用心,會 以相對人的最佳利益考量,因此建議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 ,而關係人己○○由於與聲請人聯繫較為密切,之前就是 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因此建議指定關係人己○○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㈡屏東縣政府屏府社福字第○九九○一○五一○八號函,訪視
報告內容略以(訪視案二子庚○○):案二子庚○○退休於 中國電視公司美術設計一職,目前均與其配偶在家,無出門 工作,家中生活環境良好;案二子庚○○育有二名兒女目前 均在台北工作,偶爾會回來。案二子庚○○表示知道相對人 居住於養護機構,並常因身體不適而送往醫院,目前由聲請 人負責照料,並支付養護機構費用。案二子庚○○本身狀況 良好,與相對人及手足間並無金錢借貸關係,且手足間均有 在聯繫,並就本案已取得共識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甲○○之 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㈢臺北縣政府社會局北社工字第○九九○三九七八○三號函, 訪視報告內容略以(訪視關係人己○○):
⑴案四子戊○○因設籍於臺北縣淡水鎮戶政事務所且現因醫 療因素,於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住院 中,不便受訪。
⑵就關係人己○○狀況而言:相對人安置養護中心費用由農 會積蓄支付,倘相對人積蓄用盡,因其子女眾多,後續可 再討論相對人生活費問題,關係人己○○認無需擔憂,且 認其經濟問題與本案無涉,故拒絕透露。關係人己○○雖 設籍新店市,但實際居住地點為永和市,關係人己○○以 工作時間長為由不方便接受家訪,故居住狀況無法評估。 ⑶就支持系統而言:相對人子女眾多,雖居住各縣市,但對 於相對人生活照顧問題,願共同討論,使其獲得妥善生活 安排,而相對人之照顧安排多由聲請人及關係人己○○協 助,其他手足因居住外縣市,倘有緊急事件需處理,無法 即時協助,故關係人己○○認為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財產 管理人為宜,關係人己○○則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
⑷就監護權評估:關係人己○○表示家屬已協議由聲請人擔 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㈣新竹市政府府社救字第○九九○○六六二三四號函,訪視報 告內容略以(訪視案女乙○○):
⑴就案女乙○○狀況而言:案女乙○○已婚,育有一女,其 女現另組家庭定居美國,案女乙○○與其配偶均已退休, 除原有財產外,每月尚有租屋收入,其經濟狀況及健康情 形良好,評估退休生活安排得宜,無不良適應症發生。 ⑵就聲請動機而言:據案女乙○○表示,相對人於九十四年 間因重度失智,其子女在考量經濟、住所及處理事務能力 等因素,遂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惟上述期間案二子庚○ ○曾對財產管理有所質疑,故轉請經濟狀況較佳及人格特 質亦適合之關係人己○○任之,而目前關係人己○○因其
經營卡拉OK店版權問題涉訟,為免波及相對人名下財產 ,方聲請由聲請人任之。
⑶就相對人狀況而言:案女乙○○表示相對人目前心神喪失 程序已幾近植物人,長期居於安置機構,由該機構二十四 小時協助照顧,子女無需親自負擔照顧責任,但案女乙○ ○仍有前往探視。
⑷就監護能力而言:案女乙○○表示相關親屬曾商請由其任 之,惟考量現居新竹市與相對人所在地不同,就辦理相關 事宜無便利性及立即性,故未有意願。另案女乙○○表示 以聲請人財力、處事及人格特質,仍為最適之監護人,故 經考慮後,仍建議由聲請人任之。
⑸建議:案女乙○○認改定監護具必要性,並對本件聲請無 異議。評估案女乙○○健康、經濟狀況良好,惟考量其本 人未有意願,且相對人實際生活照顧已委由專業機構代之 ,而案女乙○○又不具有地利之便,建議無必要另行選定 案女乙○○為監護人。
五、本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一規定 ,參酌聲請人所提出之相關資料證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屏東縣政府、臺北縣政府社會局、新竹市政府訪視報告書內 容,認由聲請人擔任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為適當,爰選 定丙○○為甲○○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己○○為會同開 具禁治產人甲○○財產清冊之人,以保障禁治產人甲○○之 權益。又監護人業已選定,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準用同 法第一千零九十九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對於禁治產人 甲○○之財產,應會同己○○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 報法院,併此敘明。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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