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甲○○
丙○○
乙○○
上 一人之
代 理 人 丁○○
前列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以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正雄、王李梅雀、李美靜請求分割共有
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李正雄、王李梅雀、李美靜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業據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專用委任 狀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