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2號
TPDV,99,司聲,2,2010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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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珂瑪企業有限公司、甲○○間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95年度裁全字第17600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出具之保證書(法 扶保證字第9500146 號)聲請執行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 相對人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二、按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 筆錄者,提存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 第18條第1 項第8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勞上字第 17號成立和解,相對人並於法官前同意聲請人取回本件提存 物,有聲請人提出之和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卷 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人自可依上開提存法規定向提存所聲 請返還提存物,無庸再向本院為聲請,是本件聲請並無必要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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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珂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