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7936號
TPDV,99,司票,7936,2010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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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793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灣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14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4紙,聲 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 行等語。
二、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在本票上除蓋用公司名章外,又自行簽 名或蓋章於本票者,究係以代理人之意思,代理公司簽發支 票?抑自為發票人,而與公司負共同發票之責任?允宜就其 全體蓋章之形式及趣旨以及社會一般觀念而為判斷。經查系 爭本票之發票欄記載「發票人:台灣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等字樣,有系爭本票影本14紙附卷可參。是依系 爭本票發票欄記載之形式及旨趣觀之,並揆諸一般社會通念 觀之,而乙○○又係台灣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應認乙○○係代台灣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發票行為 ,難認乙○○本身係發票人之一,是聲請人請求對乙○○裁 定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部分,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聲 請人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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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79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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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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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4年11月29日│1,000,000元 │95年3月1日 │95年3月1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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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4年11月29日│34,500元 │95年3月30日 │95年3月30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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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4年11月29日│500,000元 │95年4月1日 │95年4月1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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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4年11月29日│32,000元 │95年4月30日 │95年4月30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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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4年11月29日│1,000,000元 │95年5月1日 │95年5月1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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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4年11月29日│27,000元 │95年5月30日 │95年5月30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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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94年11月29日│500,000元 │95年6月1日 │95年6月1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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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94年11月29日│24,500元 │95年6月30日 │95年6月30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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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94年11月29日│1,000,000元 │95年7月1日 │95年7月1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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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94年11月29日│519,500元 │95年8月1日 │95年8月1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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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94年11月29日│1,017,000元 │95年9月1日 │95年9月1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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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94年11月29日│512,000元 │95年10月1日 │95年10月1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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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94年11月29日│1,009,500元 │95年11月1日 │95年11月1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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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94年11月29日│904,500元 │95年12月1日 │95年12月1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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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