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7459號
TPDV,99,司票,7459,2010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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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7459號
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盛交通有限公司、乙○○、丙○○、甲○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富盛交通有限公司、 乙○○、丙○○、甲○○共同簽發之本票,面額新臺幣600, 000 元,到期日99年3 月1 日,詎到期後於經提示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金額,為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2 款所 明定。經核閱本件本票,未載發票金額,此有該本票影本可 稽。尚未完成發票行為,為無效之本票,不得據此准為裁定 強制執行。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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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盛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