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263號
TPDV,99,司拍,263,201007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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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甲○○、劉寧靖,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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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