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63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二、提出相對人甲○○、劉寧靖,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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