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99年度,99號
TPDV,99,司全聲,99,201007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全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邁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科技管理家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1561號)後,迄未起 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 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邁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