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9178號
TPDV,99,司促,19178,201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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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1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原名陳建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壹佰陸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
  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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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