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8691號
TPDV,99,司促,18691,201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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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6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適華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肆萬柒仟玖佰叁
  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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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適華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