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8473號
TPDV,99,司促,18473,201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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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4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PHIL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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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