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2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原名湯孟香.
乙 ○原名陳春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柒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8287 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即陳春│980701 │990201 │年息百分之一點│
│ │70070 │桂,丙○○│ │ │六 │
│ │元 │即湯孟香 ├──────┼──────┼───────┤
│ │ │ │990202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 │ │五五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即陳春│98080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
│ │70070 │桂,丙○○│ │ │按計息利率十% │
│ │元 │即湯孟香 │ │ │,超過六個月按│
│ │ │ │ │ │計息利率二十% │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8287號)
(一)緣債務人丙○○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乙○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0070 元,約定應於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丙○○自98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70070 元未還,並經聲請人一再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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