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8287號
TPDV,99,司促,18287,20100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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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2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原名湯孟香.
      乙 ○原名陳春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柒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8287 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即陳春│980701   │990201   │年息百分之一點│
│  │70070 │桂,丙○○│      │      │六      │
│  │元  │即湯孟香 ├──────┼──────┼───────┤
│  │   │     │990202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      │      │五五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即陳春│98080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
│  │70070 │桂,丙○○│      │      │按計息利率十% │
│  │元  │即湯孟香 │      │      │,超過六個月按│
│  │   │     │      │      │計息利率二十% │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8287號)
  (一)緣債務人丙○○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乙○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0070 元,約定應於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丙○○自98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70070 元未還,並經聲請人一再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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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