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8011號
TPDV,99,司促,18011,2010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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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0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麗晶花園商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順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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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