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8004號
TPDV,99,司促,18004,201007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80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原名李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貳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壹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