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9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戊○(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即李德超之.
乙○○即李德超之.
丁○○即李德超之.
甲○○即李德超之.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李德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陸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拾伍萬貳仟玖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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