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729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倚辰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6%計算依據。二、釋明相對人公司正確之事務所所在地,其法定代理人正確之 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代之最 新戶謄籍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