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7291號
TPDV,99,司促,17291,20100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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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72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倚辰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6%計算依據。
二、釋明相對人公司正確之事務所所在地,其法定代理人正確之
  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代之最
  新戶謄籍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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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倚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