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7180號
TPDV,99,司促,17180,20100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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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1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普華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北馥敦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及其中(1
  )新臺幣捌拾肆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2)新臺幣捌拾肆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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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華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馥敦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