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7180號
TPDV,99,司促,17180,2010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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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71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普華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馥敦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兩筆帳單各請求之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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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華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