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718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普華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馥敦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兩筆帳單各請求之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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