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71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宥晟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公司正確之事務所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姓
名、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