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7150號
TPDV,99,司促,17150,2010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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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71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宥晟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公司正確之事務所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姓
  名、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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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宥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