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70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原名沈慧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
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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