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68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甲○○原名孟憲章.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6 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魯中泉」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 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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