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6830號
TPDV,99,司促,16830,201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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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68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原名沈書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玖仟零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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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