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6789號
TPDV,99,司促,16789,2010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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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67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柏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6789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9年03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801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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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