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6542號
TPDV,99,司促,16542,2010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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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65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劉 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6542號)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1年間至民國93年間邀同債
  務人劉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6筆,共計新臺幣13萬6,124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0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
  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乙○○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7萬5,74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
  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免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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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