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6421號
TPDV,99,司促,16421,2010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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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6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適華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捌仟玖佰柒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九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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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適華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