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63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即陳德熙之.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陳德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肆萬叁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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