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6009號
TPDV,99,司促,16009,20100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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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60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菱電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三崎康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印地安餐廳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公司己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
  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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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印地安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