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9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丁○○
一、債務人乙○○、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甲○○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於民國92年11月12日出
境,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國日期記錄表附卷可稽,
顯見對之須向國外送達。是依上開規定,對張民明部分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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