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73號原 告 乙○○被 告 台北市私立祐德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曾允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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