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9年度,173號
TPDV,99,勞訴,173,201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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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北市私立祐德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曾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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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